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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人物志》第四章 材能魏 · 刘劭

材能大小,其准不同。量力而授,所任乃济。

或曰:人材有能大而不能小,犹函牛之鼎不可以烹鸡;愚以为此非名也。夫能之为言,已定之称;岂有能大而不能小乎?凡所谓能大而不能小,其语出於性有宽急;性有宽急,故宜有大小。宽弘之人,宜为郡国,使下得施其功,而总成其事;急小之人,宜理百里,使事办於己。然则郡之与县,异体之大小者也;以实理宽急论辨之,则当言大小异宜,不当言能大不能小也。若夫鸡之与牛,亦异体之小大也,故鼎亦宜有大小;若以烹犊,则岂不能烹鸡乎?故能治大郡,则亦能治小郡矣。推此论之,人材各有所宜,非独大小之谓也。

译文:

材质与智能之大小,其水准本自不同。衡量其才力之不同而授予其职责,各自所承担的事情才能合适。

有人说:某人之材质能做大事而不能做小事,犹如可以容得下大牛之鼎不能用来烹煮小鸡;在下认为此是名不副实之言。能力之大小,是已确定之名称,怎会有能做大事而不能做小事之人?凡是所谓能做大事而不能做小事者,其说法出于人之性情有宽缓与急躁之别;性情有宽缓与急躁之别,因此应当有可做大事或可做小事之别。性情宽缓而胸怀弘大之人,应当担任郡国之长,使其手下得以施展其事功,而其人总揽其事而成之;性情急躁而胸怀狭小之人,应该担任治理县乡之官,使事情可由其人自己办成。然则郡国与县乡,只是其方圆之大小不同,按实际之理、性情之宽缓与急躁之论来辨别,则应当说因为能力之大小不同,因此所适宜之职位之不同,不应当说能做大事而不能做小事。至于说小鸡与大牛,亦只是其体之大小不同,因此所用之鼎亦应有大小之别;如果能用来烹煮牛犊,则怎会不能用来烹煮小鸡?因此,能治理大的郡国,则亦能治理小的郡县。由此而推论,某人之材质各有其适合之位,而非仅仅才能大小之意。

夫人材不同,能各有异:有自任之能,有立法使人之能,有消息辨护之能,以德教师人之能,有行事使人谴让之能,有司察纠摘之能,有权奇之能,有威猛之能。

夫能出於材,材不同量;材能既殊,任政亦异。是故:

自任之能,清节之材也,故在朝也,则冢宰之任;为国,则矫直之政。

立法之能,治家之材也,故在朝也,则司寇之任;为国,则公正之政。

计策之能,术家之材也,故在朝也,则三孤之任;为国,则变化之政。

人事之能,智意之材也,故在朝也,则冢宰之佐;为国,则谐合之政。

行事之能,谴让之材也,故在朝也,则司寇之佐;为国,则督责之政。

权奇之能,伎俩之材也,故在朝也,则司空之任;为国,则艺事之政。

司察之能,臧否之材也,故在朝也,则师氏之佐;为国,则刻削之政。

威猛之能,豪杰之材也,故在朝也,则将帅之任;为国,则严厉之政。

译文:

人之材质不同,能力亦各自不同:或有自我管制之能力,或有确立法度而支使他人之能力,或有增减区分保护之能力,或有用道德教化为人之师之能力,或有做事而支使人、督促呵责之能力,或有主管纠察指摘之能力,或有善于权变而出奇制胜之能力,或有威武勇猛之能力。

能力由材质而决定,而材质之分量有所不同。材质与能力既已不同,所能担任之政事亦因此而不同。所以:

有自我管制之能力者,为清正而守节之材质,因此,若在朝廷,则可担任总揽众事的冢宰之职务;治理国家,则能行矫偏行正之政。

有能立法度之能力者,治理大夫封地之材质,因此,若在朝廷,则可担任审案定刑的司寇之职务;治理国家,则能行公平正直之政。

有出谋划策之能力者,为技术或专家之材质,因此,若在朝廷,则可担任献计献策的三孤之职务;治理国家,则能行权变幻化之政。

有安人定事之能力者,为智谋与思虑之材质,因此,若在朝廷,则可担任总揽众事的冢宰之辅佐;治理国家,则能行偕同聚合之政。

有躬行做事之能力者,为善督促呵责之材质,因此,若在朝廷,则可担任审案定刑的司寇之辅佐;治理国家,则能行督察呵责之政。

有权变出奇之能力者,为善长于技巧之材质,因此,若在朝廷,则可担任器物制作的司空之职务;治理国家,则能行艺能事务之政。

有主管纠察之能力者,为能辨别善恶之材质,因此,若在朝廷,则可担任辨别是非的师傅之辅佐;治理国家,则能行抑恶扬善之政。

有威武勇猛之能力者,为雄豪而杰出之材质,因此,若在朝廷,则可担任行军作战的将帅之职务;治理国家,则能行严正刚烈之政。

凡偏材之人,皆一味之美;故长於办一官,而短於为一国。何者?夫一官之任,以一味协五味;一国之政,以无味和五味。又国有俗化,民有剧易;而人材不同,故政有得失。是以:

王化之政,宜於统大,以之治小则迂。

辨护之政,宜於治烦,以之治易则无易。

策术之政,宜於治难,以之治平则无奇。

矫抗之政,宜於治侈,以之治弊则残。

谐和之政,宜於治新,以之治旧则虚。

公刻之政,宜於纠奸,以之治边则失众。

威猛之政,宜於讨乱,以之治善则暴。

伎俩之政,宜於治富,以之治贫则劳而下困。

故量能授官,不可不审也。

译文:

大凡具备某方面特长之偏材,皆如五味中一味之美;因此善于担任某一官职,而不适合于治理一国。何以如此?因某一官职,如用一味而协同五味;而一国之政令,如凭无味而使五味和融。再者,一国有风俗与风化,民众有难治与易治;而人之材质不同,因此,政令亦有得失。所以:

以王道教化之政令,适宜于统辖重大之事,以此治理细小之事则迂阔难行。

用区别保护之政令,适宜于治理烦琐之事,以此治理平易之事则不见平易。

以策略技术之政令,适宜于治理困难之事,以此治理平常之事则不见奇效。

用矫偏刚强之政令,适宜于治理冗杂之事,以此治理缺憾之事则更增残缺。

以和谐和缓之政令,适宜于治理新生事物,以此治理旧有之事则不见实效。

用公正严刻之政令,适宜于治理纠察奸邪,以此治理边侧之人则失去民众。

以威武勇猛之政令,适宜于讨伐作乱之人,以此治理善良之人则流于残暴。

用奇技异巧之政令,适宜于治理富有之国,以此治理贫穷之国则劳苦困民。

因此,衡量能力之不同而授予官职,不可不审慎。

凡此之能,皆偏材之人也。故或能言而不能行,或能行而不能言;至於国体之人,能言能行,故为众材之隽也。人君之能异於此。故臣以自任为能,君以用人为能;臣以能言为能,君以能听为能;臣以能行为能,君以能赏罚为能。所能不同,故能君众材也。

译文:

大凡具有以上能力者,皆为偏擅某方面之才能之人。因此,或有能言谈而不能躬行者,或有能躬行而不能言谈者;至于一国之主要人物,既能言谈又能躬行,因此成为各种材质之人中之杰出者。人君之能力与此皆不同。因此,臣子当以自我管制为其应有之能力,人君以善于用人为其应有之能力;臣子以能言谈为应有之能力,人君以能兼听为应有之能力;臣子以能躬行为应有之能力,人君以能公正赏罚为应有之能力。(人君)所需之能力(与偏擅某方面之才能之人)不同,所以能统领各种偏材之众人。